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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手续,公公突然病逝

遗产继承女方是否有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14日 07:4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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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仑的陈女士来信说,其和朱某结婚6年,今年5月经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并达成书面协议。但两人还没来得及到婚姻管理机关办离婚手续,其公公便突发心脏病去世(婆婆在两人结婚前就去世)。在料理后事时,发现公公两年前就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其20万元现金和价值80万元的住宅留给儿子,即陈女士的丈夫朱某。由于丈夫继承了这笔财产,陈女士认为,她可以获得其中的50%,但遭到朱某的拒绝,其理由是:一、两人已达成离婚协议,这笔财产与陈女士无关;二、其父亲生前已经留有遗嘱,这笔财产是留给他的;三、如果陈女士坚持遗产50%的主张权利,他就放弃继承权,由他的姐姐继承。

陈女士问,这笔遗产是否属朱某独有?其是否有权分得其中一半?

[说法]

陈女士虽然与朱先生达成了离婚协议,但由于两人并没有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因此,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理论上,这笔遗产仍然是陈女士与丈夫朱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可以提出这笔遗产的主张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陈女士所谈情况看,这笔遗产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符合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能归其丈夫朱先生一人独有。因此,陈女士对这笔遗产完全可以主张权利,如果协商无效,可向法院起诉。(张水萍)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