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男子上山游玩时,出于好心帮朋友将猪头带下山,谁知途中发生意外,导致伤残,为此,双方闹上法庭,县法院一审判决受益人补偿男子各项损失近5万元。
现年26岁的陈某系宁海人,2012年3月的一天,陈某骑了一辆电瓶车到村附近的山上游玩,遇到同村人王某,王某见陈某准备下山,便托陈某帮忙将猪头带到山下某村,还塞给了陈某20元香烟钱。
谁知,就在陈某下山途中,因猪头放在电瓶车前头,山路下坡时,影响刹车,导致电瓶车翻倒,造成陈某受伤、电瓶车损坏的事故。经鉴定,事故造成陈某七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此,陈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自己因为善意帮助王某而受伤,属于义务帮工性质,王某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如今王某却拒绝支付费用。王某则表示,当时确实请陈某帮忙捎带猪头,但是,王某认为这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只是普通的帮忙行为,王某愿意适当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称其接受王某的指示,将猪头运送下山,其中指挥性与劳务性不明显;且王某亦没有提供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陈某为王某送猪头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应认定为事实行为。陈某答应为王某运送猪头下山,其安全注意义务在于自身。陈某的伤系在为王某运送猪头时所致,王某是受益人,且王某表示愿意对陈某的损失作适当的补偿,法院核定陈某的合理损失近20万元,确定王某的补偿比例为25%,即王某应补偿陈某损失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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