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福建漳州人,两年前,他的公司为镇海某公司修建厂房,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对方起诉到了法院。经审理,镇海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返还镇海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共147万元。执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镇海公司同意建筑公司支付130万元,其余17万元自愿放弃。
但黄某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了前两期的付款义务,不肯支付最后的一笔执行款30万元。于是,镇海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对原判决147万元的执行。今年国庆过后,镇海法院执行法官赶赴福建执行,此时,黄某后悔自己贪图一时之利而犯下大错,经过赔礼道歉,镇海公司同意对方支付31万元,案件就此结束。
按照规定,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有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性,企图借机投机取巧,这种想法只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得不偿失。(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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