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林某与蔡某夫妇在象山合伙投资注册了一家服装店。此后双方发生纠纷,林某将服装店全部转让给蔡某夫妇,双方约定,蔡某夫妇先退还林某投资款6万元,其余5.5万元今年4月前付清。但到期后,蔡某夫妇一直未予支付。林某起诉至象山法院,法院判决后,蔡某夫妇未履行判决。
执行法官调查后得知,蔡某夫妇经营的服装店因经营不善已停止营业,但蔡某在其亲戚经营的某服装加工厂有股权,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办法,林某提出,如果蔡某同意,可将自己厂生产的服装拿到蔡某参股经营的服装厂进行加工,以加工费抵偿债务。蔡某夫妇对此表示同意,该案因此执结。
(孙嵩愉 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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