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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可不是小事 严重的甚至会被判有期徒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04日 07:4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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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部分地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趁着各地台风后车辆保险正常理赔工作的展开,通过主动泼水等方式故意制造“水淹事故”,甚至有人保险财产实际未受损失也到保险公司索赔,警方提醒,类似骗保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肇事者将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据宁波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介绍,常见的骗保分两类,即单方(投保人、收益人等)实施骗保和投保双方(投保人、受益人以及投保公司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共同实施骗保。在宁波,除了当下出现的因为台风“菲特”袭击虚报车辆受损骗保外,曾经发生过的骗保方式还包括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理赔;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谎称车辆被盗;夸大财产损失;利用异地出险理赔的漏洞,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等等。

警方提醒,骗保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