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提出,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轨道交通线路运行。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30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办法》还规定,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等。
禁止从事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吸烟,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等。
记者 张昊 通讯员 徐昭 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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