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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现金过多未要发票 交通事故赔偿案责任方陷被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14日 07:3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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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常发生,在许多案件中,肇事方或责任人不愿支付赔偿,或少付、拖延支付,受害方虽千方百计追讨仍无着落,这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与此完全相反的情况:积极赔偿的肇事方或责任人因垫付现金过多,在法院审理时屡屡陷入被动,甚至被迫向对方支付超出规定的赔偿金,此类纠纷已多次发生,有车一族应引起关注。

两年多前,家住象山的林某驾驶汽车与骑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林某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林某积极履行责任,向交警部门交付了5万元押金,并陆续垫付了3.8万元医疗费用。

治疗结束后,双方在结算赔偿费用时发生了争执:受害人陈某在事故中的全部损失约为5万元,可获得交强险赔偿3.2万元,因此,林某已经垫付的3.8万元医疗费已超出其应赔偿的数额。但在此案审理时,原告陈某要求林某再赔付5000元,否则就撤回诉讼,并拒绝向林某提供医疗发票等相关证明。

陈某的这一招让林某傻了眼:虽然这将导致陈某本人拿不到剩余的1.2万元赔偿,但会让林某陷入更大的被动,因为没有发票和法院的判决,他就无法获得3.2万元保险赔偿,也拿不回在交警部门的5万元押金。

此后,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明显处在不利位置的林某最后无奈答应再支付陈某3000元,纠纷才得以解决。

象山法院民事庭法官解释,这起案件的原告陈某要求林某再赔偿5000元虽然不合理,但撤回诉讼是其权利,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强迫其交出发票等凭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时还找不到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这位法官同时表示,林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责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即使是事故的肇事方或责任人,也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林某在诉讼中之所以陷入被动,就其自身原因来说,主要是他未及时向对方索要相应的医疗费用等发票,使得对方有机可乘。因此,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或责任人,在积极履行责任垫付医疗费等费用时,还应理直气壮地及时向对方索要相应发票等凭证。否则,如果出现对方撤销起诉,甚至不起诉的情况,就极易陷入被动局面。(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俞芸 韩晓红)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