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田某驾驶陈女士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到慈溪某酒店内吃饭,将车停放在酒店前,并按酒店工作人员要求,将车辆钥匙交出,以便必要时移动。此后,并无驾驶资格的酒店员工岑某开动该车,造成交通事故,共损失40万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
本案审理时,肇事者称,自己系酒店员工,为客人泊车发生事故,损失应由酒店负责,且事发当晚下雨,原告不愿将车停放在室外,要求酒店代为泊车,自身也有过错。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将车辆借与田某使用,田某未询问酒店是否提供代客泊车业务以及在场保安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就将车辆钥匙交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岑某明知自己准驾不符,擅自驾驶车辆,承担70%即28万元的赔偿责任。
(张欣娜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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