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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时约定“互不扶养”无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30日 09:0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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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汪老汉丧偶多年,几年前他认识了单身的冯女士,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为保证再婚后彼此生活“各自独立”,互不给对方“增添负担”,正式登记前,两人在各自儿女的指点下,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婚后经济独立,互不扶养;相互不干涉对方私生活。

今年国庆前,冯女士患重病住院开刀,术后需长期休养。冯女士要求汪老汉予以照顾,并承担部分医疗、护理和营养费用。汪老汉称,两人并非原配,再婚仅两年多,且双方有“互不扶养”的约定,他因此询问:究竟是否有照顾对方的义务,并承担医疗等费用?

[说法]

男女结婚时,可以对各自婚前和婚后财产、婚后家务负担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但双方所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可见,两位老人再婚之初所签订的“互不扶养”约定,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夫妻关系,不论是再婚的,还是复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需承担互相扶养的责任。因此,冯女士有充足理由要求汪老汉对其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对于因病所产生的医药、护理费等费用,汪老汉如果有能力的,也应当承担。

(朱泽军)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