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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将全面执行国家税收新政

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18日 08:0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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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据新华社

又讯 昨日,记者从宁波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将全面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只要是夫妻关系,房产证、土地证上加名、减名、改名以及调整共有份额,都免征契税。

“新政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所有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都免征契税。”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说。据记者了解,针对加名、减名、调整共有份额,本市之前都是免征契税的;但对于婚前一方财产,婚后改名,本市各地税务部门操作不一,有的要征契税,有的则免征。今后将全面执行免征契税政策。

不过,有关离婚析产是否征契税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据了解,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后变更为其中任何一方的,都不征收契税;若是一方婚前购入的房产,因离婚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有的不征收契税,有的需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内容,分别按照买卖或赠与类产权转移征税。”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

记者 张璟璟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