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年6月,张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总价43万元,首付9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34万元,其母为共同借款人,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每月还款2088元,实际每月以张某之名还款2088元。
2009年8月,张某与刘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相识。2010年1月25日,双方在某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开始恶化。2011年3月8日,张某因刘某未准时下班,就接刘某回家,到家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此后,刘某离家,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分状态。
2013年12月,张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刘某也同意离婚,但刘某指出虽然房屋是张某婚前购买,但是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现在房屋已经增值,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自己也应当享受。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已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办法,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出资比例等具体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共同还款方以合理补偿。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刘某结婚后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合,现张某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刘某提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张某购买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分割。首先,该房屋是张某婚前购买,属张某婚前财产,张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贷款债务应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婚后张某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对共同贷款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返还刘某共同贷款项的一半。其次,对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张某应给予刘某合理补偿。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价值的评估,是以张某与刘某结婚时为时间点,设定一个房产价值,与房产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房产的婚后的增值部分。以刘某还款部分与房产在结婚时价值的比例乘以房产的增值部分,即得出刘某应当分得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
通讯员丁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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