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激励改革创新工作,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革创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任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统一认识,切实增强改革创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率先探索,实践创新,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宁波的实践,再创宁波体制机制新优势。
改革创新应当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聚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发展方式转型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社会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创新,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改革创新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坚持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保障公众参与。
三、推进改革创新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和参与改革创新。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争取参与国家、省的改革创新试点。
鼓励和支持本市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园区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特点,发挥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作用,开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试点。
五、改革创新涉及国家、省级事权,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沟通;需要跨部门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后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改革创新涉及本市事权,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持和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
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先行先试效果经评估肯定的,应当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决策和国家、省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在职责范围内决策、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按照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改革,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积极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为下级人民政府改革创新探索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职责范围积极推进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加快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实施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八、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改革决策之前,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带头开展或者参与所在行业所在领域的改革创新活动,提出有利于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依法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九、改革创新工作一般经过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和实施后评估等基本程序。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改革创新工作决策机制。
十、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技术、管理、组织模式等各种改革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改革创新提供便利和帮助。
十一、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建议征集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研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各地各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举措、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本市改革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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