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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死骑摩托的 一女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05日 08:4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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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骑自行车肇事也要承担罪责。昨天,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女子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并致摩托车车主死亡,该女子被判交通肇事罪。

  湖南人王兰(化名),1988年生,两年前来到鄞州区打工。去年11月27日下班后,王兰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当时天色已暗,半路上,王兰由东往西骑着自行车未走人行横道,直接横穿马路。骑过去之前,她看了一眼,发现没车就全速前进。

  突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摩托车向王兰开来,并撞向了她的自行车。那辆摩托车没有开车灯,因此王兰一时没有注意到。摩托车司机叶峰(化名)和王兰瞬间都被撞飞,两人均躺在地上昏迷过去。路人看到后立即报警。

  后来,王兰在事故现场醒了过来。叶峰被送到医院,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兰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叶峰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王兰向叶峰家人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4年2月底,检察机关以王兰犯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鄞州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王兰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