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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取证难 能举证的仅占1.5%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0日 09:0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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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玉第三次提起离婚,阿兵也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双方离婚。

  “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中,妻子起诉丈夫占绝大多数。”王法官表示,这338件涉及家暴离婚案件中,有336件是妻子诉称丈夫有实施殴打、捆绑、残害等家庭暴力,只有2件是丈夫认为妻子性格粗暴,在共同生活中常遭到殴打而要求离婚。

  缺少有效证据 家暴原告举证难

  在338件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妻子能够向法庭提交证明曾遭到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极少,仅有5件案件中有相关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光盘、被打伤的照片、不再殴打的保证书、就医病历及证人证言。

  浒山法庭张法官告诉记者,如果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却无法提供具备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一般不会将家庭暴力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也不会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3年,本地姑娘阿红与大她5岁的绍兴人阿伟自由恋爱,经双方自愿,阿伟做上门女婿,和阿红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婚后,两人很快有了孩子,感情也还可以。

  没多久,阿伟的坏性格暴露出来。阿红发现他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整天喝酒,酒后会无故殴打阿红,并辱骂阿红父母。

  多年来,阿红忍气吞声,孩子也已上小学了,只盼阿伟能为了家庭和孩子,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事与愿违,近两年来,阿伟酗酒打人更为严重,有一次用菜刀砍岳父,幸好及时报警,避免一场大祸。

  2013年,阿红向法院起诉离婚。庭上阿红称:阿伟无所事事、脾气暴躁,天天酗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骂自己,家人都陷入恐慌之中。

  最终,因阿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称,法院驳回阿红离婚诉请。后来两人调解离婚。

  “涉家暴离婚案,原告举证难。”张法官说,法律规定只有给对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而家暴常发生在家中等私人场所,外人不知道;还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采取消极忍受的态度。 另外,由于受害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民事责任时,时过境迁,法院已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记者 陈运运 实习生 陆梦波 通讯员 陈艳艳 漫画/图表 蒋余辉

稿源: 慈溪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