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13日,沈某骑着自行车回家。回家途中,沈某需要通过一个十字路口。当时天色已黑,路上车辆比较少,虽然是红灯,但是沈某依旧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突然,自南向北的马路上一辆摩托车疾驰而来,摩托车没有开车灯,沈某当时没注意,摩托车一下撞到了沈某。
这一撞,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和沈某都被撞飞,躺在地上昏迷不醒。路人见状赶紧报警,沈某和张某都被救护车送往当地的医院。经抢救,张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认定,沈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1月29日,余姚检察院以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到余姚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沈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张某死亡,而且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判决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该是机动车驾驶员,对于本案中沈某被判交通肇事罪觉得非常疑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解读,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还可能包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只是发生在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交通参与人。对交通参与人来讲,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或是走路,都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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