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脸部美容却遭“毁容”
2013年11月,消费者刘女士在浒山一美容院办理一张价格6800元的消费年卡,但在一次美容后出现面部红肿,经医院检查确诊为皮肤严重过敏。多次调解后,双方同意以6800元全额退卡,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6000元。
点评: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刘女士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美容院虽提供了其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但所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刘女士人身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八
网购受骗 索赔无门
2013年1月,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陶先生在网站以团购方式向慈溪某电器公司订购了20台电热水器,但在汇款之后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联系未果。经查,该家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陶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点评:
目前团购行业立法还不够完善,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网络团购时,尽量选择有营业执照、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团购网站和经营商家,团购大件商品更要谨慎。
案例九
淋浴房玻璃吊顶掉落 消费者获合理赔偿
2013年2月,匡堰镇消费者华先生一家入住我市某酒店。在淋浴房洗澡时,玻璃吊顶突然掉落,砸伤了正在洗澡的小孩,导致孩子左手皮肤开裂割破,就医缝合10余针。经调解,最终店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4330元。
点评:
酒店作为服务性行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场所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向其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