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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化、常态化

镇海法院发布首批十大典型案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29日 10:1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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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李国勇 谢春华

3月25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同时发布首批十大典型案例。将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化、常态化在浙江法院尚属首次。

今年2月,镇海法院制定了《典型案例发布办法》,把法院典型案例分为年度案例和特别案例两类。根据该项制度,该院将在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发布最具代表性的年度十大案例,在每年的3月8日国际妇女节、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月1日国际劳动节、6月1日国际儿童节等特殊时间发布相应的典型案例。据镇海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采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方法,向全社会提供各种经典案例,旨在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规范社会行为规则,同时,增强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创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据了解,镇海法院去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196件,结案8691件,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民事、商事、刑事、执行等多个领域,《民主法制》将陆续介绍。

一、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8月,缪某在其租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最终判处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牟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主动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吸毒,也有一些人碍于情面,被动地为熟人提供吸毒场所。但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只要是明知他人来本人住所吸毒,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而只是被动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没有牟取任何利益,则不构成违法犯罪,这种观点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

二、贾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贾某在非法从事销售药品经营中,被公安机关查获4种916粒“伟哥”性保健药品,经检验鉴定,均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国家建立了严格的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管理制度。一直以来,都对该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需要特别特别指出的是,这一罪行不以实际造成了危害人体健康的不良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构成犯罪。

三、凌某与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凌某与刘某系为邻居关系。刘某在两家房屋的通道北侧入口处安装了大门。凌某认为刘某在通道北侧入口处安门的行为使自己无法自由进出,并影响了对自己房屋及电表、化粪池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维修,要求刘某拆除该大门。刘某认为上述通道占地系自己向本村村民调剂得来的自留地,自己拥有使用权,有权建造通道大门。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在自己房屋的东北侧有独立的大门,其通过房屋西侧与刘某家相邻的通道并不能进入自己的房屋,因此凌某在相邻通行上不具备必要性。同时,凌某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频率较低,需要利用通道的时间较短,刘某完全同意可以打开大门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凌某为实现相邻权要求刘某拆除大门柱子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凌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人们为了生活、生产的方便,经常要使用相邻其他人的庭院、田地等不动产,有时也要求对相邻其他人的不动产使用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如不能任意排水等。这种对权利的扩展或限制应当具有适当性,必须遵循有利生活、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保持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