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小区停车位引发纠纷不断增多 物业频频败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08日 07:14   【 】 【打印
0

  近年来,由小区停车位引发、涉及物业公司的纠纷不断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为物业公司对停车位具有怎样的管理权和责任。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物业公司败诉的比例高达八成,其中一些似是而非的做法更值得引起物业管理部门的关注。

  业主停车致车辆损坏,物业责任难免

  家住宁海县某小区的朱先生购置了一个地下停车位,在他看来,所谓停车难,至少在他身上是不存在的。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停车位多次被人占用。他找小区物业反映,又用红色油漆在车位上写上了自己的车牌号,注明是个人车位。但一天晚上回家时,他的车位又被别人占了。一怒之下,朱先生将车横放在自己车位前的公共车道上。第二天,他发现车被拖离,且被剐蹭。朱先生经过了解,确认车子被物业公司拖离,就要求对方赔偿,物业公司以朱先生违规停车为由予以拒绝。

  朱先生起诉后,经过法院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对朱先生作相应赔偿。法官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在这起纠纷中有两个过错:第一,对停车位管理不到位,导致朱先生的车位多次被他人侵占;第二,在处理朱先生违规停车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管理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应如何处理类似的违规停车行为呢?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如果对方拒绝听从,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妻子租用的停车位,丈夫能否停车?

  镇海区的张女士有一辆轿车,一年多前入住新居时,她向物业公司租用了一个停车位。去年底,张女士的丈夫马先生也购置了一辆轿车,经常将车停放在张女士租用的停车位上。今年2月底的一天,小区保安突然禁止马先生的车驶入小区,其理由是,物业公司新出台了规定,没交停车位费用的车辆一律停门外,马先生妻子虽然有停车位,但只能停放她自己的轿车。

  纠纷发生后,马先生夫妇交涉无果准备提起诉讼。马先生认为,他与张女士是夫妻,根据相关法律,夫妻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或租用财产,另一方都是共有人,可平等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作为丈夫,理所当然可以使用妻子租用的停车位。

  法官对此给出了这样的说法,一个停车位只能供一辆车停放,但究竟是由张女士的车停放还是马先生的车停放,可以让他们夫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可根据他们的选择进行管理,但不能代替他们选择。

 [1] [2] 下一页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