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去年12月中旬,在北仑打工的赵先生向公司请假10天回家探亲,因已近春节,他想春节后再回单位上班,给班组长发了一个短信,但班组长没作回复。正月初十,赵先生回公司上班,被公司以无故长期旷工为由辞退。赵先生问,公司对他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是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如企业曾明确规定旷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那么公司作出的相应决定就不违法。
此外,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45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连续离岗1个多月,他虽然曾发短信给同事代为请假,但并未得到领导的批准,属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的情形,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董怡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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