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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想分隔两层使用 到手房屋实际高度不足5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20日 08: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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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基本案情]

李某向某建设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有房屋平面图和商品房预(销)售阅图告知买受人签署单。该签署单中载有“该商品房开发单位宁波某建设公司,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告知买受人该房屋套内基础设施配置情况和内部结构,买受人对以上告知内容已全部知晓”等内容。房屋交付时,李某发现房屋顶部安装了高、宽各约50至60cm的排气通风管道,约占屋顶面积的20%。李某认为这与购房时被告知的“仅在边角上安装一个空调井”的情况相差很大,而且,相邻房屋均无如此大面积的顶部管道。这导致所购房屋的实际可用层高不足5米,将无法分隔为两层使用,房屋使用价值必然降低。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的房屋为层高6米的商品房,某建设公司交付的房屋顶部安装有较大面积的管道,影响了正常使用。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并没有清楚表明房屋内将安装管道,更没有标明管道的具体尺寸,商品房预(销)售阅图、告知买受人签署单上也仅笼统载明已告知买受人房屋套内基础设施配置情况和内部结构,并未载明基础设施和内部结构的具体情况。因此,某建设公司未尽到应负的告知义务,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纠纷发生频繁。其中一部分是由于销售时开发商仅宣传了该楼盘的结构特色、地理优势等利于销售的“亮点”,而对房屋内部构造和周边可能影响住户生活的基础设施存在的各种瑕疵,未向购房者进行充分的告知。此种情况,可认为开发商未尽到应负的告知义务,违反了商品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严重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谢春华 李国勇)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