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杭某的轿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交警部门认定杭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中杭某产生车辆损失8万元。
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第11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该保险公司因此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杭某某应先在对方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2000元后,剩余损失由其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11条内容,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该条规定无效。被保险人有权就其损失依据保险合同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杭某某保险金8万元。
[典型意义]
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车损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是保险赔偿权利人,也是侵权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赔偿。如果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事故相对方进行追偿。
(李国勇 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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