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超市,市民会发现不少产品上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一些商品的广告宣传中,“驰名商标”也是关键词。不过,在今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之后,“驰名商标”将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最受商家和厂家关注的一项改变是:《通知》明确指出,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处副处长黄迪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统计,目前宁波共有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64件。“从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已经通知相关厂商做好修改产品包装、广告的工作。也对企业加强了引导,转变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提醒相关企业,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及时对产品包装进行更换。
目前,大量产品包装已印制“驰名商标”做宣传的厂商该怎么办?《通知》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记者 史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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