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发店试验了一款新产品后又拍了照片,后来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广告宣传。昨天,这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达成和解。
90后的小李是慈溪一家美发店的忠实客户,与店里的发型师也很熟。2012年底的时候,小李再次去店里美发,发型师陈某极力推荐一款水波纹数码烫发产品,请小李帮忙试验产品效果。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小李便答应了。烫发后,陈某又带其到摄影棚拍摄了艺术照片,但并没有说明照片用途。当时,小李也没有仔细询问。
2013年初,小李发现自己当时拍摄的艺术照片出现在水波纹数码烫发产品的包装盒及各种宣传海报上,该产品在慈溪多家美发产品实体店铺销售。
小李觉得奇怪,便向陈某询问相关情况。陈某相告,自己已经离开原来那家美发店,开了一家美发产品店,总代理该水波纹数码烫发产品。后来,小李又发现在陈某的微博、微信、淘宝网店等各种营销渠道上,凡是该款水波纹数码烫发产品的广告宣传,采用的都是自己的艺术照片。
小李向陈某提出交涉,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照片,但对方没有理会。到2013年8月份,事情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小李发现淘宝网上也有50多家销售美发产品的店铺页面上出现了自己的照片。多次协商不成后,小李以陈某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官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陈某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
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立即停止对小李肖像权的侵害行为;陈某限期在慈溪市实体销售范围内消除影响,并通过淘宝网相应维权程序在淘宝网范围内消除影响;陈某当庭向小李赔礼道歉并当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记者 胡菲 通讯员 慈轩 许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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