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规渠道进来的保健品,居然是假货。象山一大药房为此将保健品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保健品公司赔偿了药房的相应损失。
2012年11月1日,象山某大药房找到了位于余姚的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得知这家公司供货渠道比较正规,大药房就与其签订了一份关于保健食品的购销合同,公司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大药房陆陆续续地从该公司拿了几次货。
2013年1月31日,大药房又从该公司购进了10瓶京仁堂人参海狗丸,并销售了3瓶。2013年8月27日,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大药房销售的京仁堂人参海狗丸是假冒保健食品。2013年10月26日,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大药房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京仁堂人参海狗丸7瓶,没收违法所得23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药房觉得很委屈。2014年2月18日,大药房向余姚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起诉保健品公司没有依照双方约定向自己提供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导致自己被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提供的保健品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昨天,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健品公司赔偿大药房经济损失50150元。□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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