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主要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A、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内;B、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并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C、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工作),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人为父亲或母亲),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海曙、江北、高新区的录取顺序与江东基本相同。
部分特殊儿童的入学规定
江东区、高新区规定,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2)父母属于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3)江东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
江北区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海曙区还规定,在海曙无户籍但父母有房产(房产证的户主为父亲或母亲),且实际居住的,可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登记,由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哪些情况不视作服务区学生
江东区特别规定:以下各类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另有自有住宅房的;(2)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3)户籍挂靠在江东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4)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学区)有所变化的。
江北区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海曙区在作出前三条的同时,规定“户籍和房产均在海曙区,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也不视作服务区学生。高新区则规定:其他各类有高新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如集体户口、房产共有、其它户籍挂靠等),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读。
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入学资格而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学龄儿童,以后要求转回服务区学校的,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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