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上午,市人大内司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督查报告显示,司法和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有待加强。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从市人大内司委的督查情况看,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建设需完善,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开展得还不够正常,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三难”现象存在等。
该督查报告建议,各级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端正执法理念,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要主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对检察机关各类监督意见、监督文书的处理程序,建立主动向检察机关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法律文书送达等制度,促进接受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完善法律监督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间的沟通联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记者龚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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