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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债务多个连带责任担保人,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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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宁波日报  作者: 陈艳艳 鲁文文   2014-05-31 0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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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去年6月1日,慈溪的赵军因资金紧缺向王勇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赵军的两位朋友陈荣和张亮为此作了担保。借款期限届满,赵军不知去向,王勇催讨无着,将其中的担保人张亮告上了法院。庭审时,张亮对借款及作担保事实均予以认可,但他认为王勇只告他一个人不公平,他与另外一个担保人陈荣应各承担一半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王勇的诉讼请求,张亮对所有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说法]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连带责任保证合约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陈荣和张亮以担保人名义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因此,本案债权人王勇既可以选择债务人赵军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陈荣、张亮中的任何一人对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陈艳艳 鲁文文)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