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证 目击者陈述是定案关键
昨天审理后,法庭确认了以下事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周某在镇海某小学田径场散步,小磊在该小学田径场踢足球。当晚8时许,小磊在踢足球后退过程中,不慎撞到周某致其受伤,后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周某残疾程度为十级。
做出认定的依据是:周某和小磊对事件的描述截然相反,因此,现场的目击者及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的陈述则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案外人孙勇父子、连志贤是迄今为止找到的离事发现场最近的目击者,三人与原、被告双方素昧平生,无任何利害关系,出于社会公德,他们的陈述应该比较可靠,三人与小磊在一起踢足球,均看到小磊在向后退的过程中撞到了老人,描述比较吻合,三人的陈述与周某的陈述、精英小学的保安的陈述、周某病历中病史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小磊在踢球过程中将周某撞伤。
对庭审中最具争议的公安机关对小磊的相关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法官认为,小磊在公安机关和在法院接受询问时,对是否撞到周某的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2份笔录中有关他是否撞到周某的陈述内容都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对2份笔录都没有认定。
基于上述判断,法官认为,小磊不慎将周某撞到致其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小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田径场是一个体育活动场地,人员比较多,周某进入田径场内捡拾饮料瓶,更应当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小磊在田径场踢足球时,也应当注意周围人群的安全,而其两人均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周某与小磊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磊的父母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另外小磊的父母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镇海精英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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