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说,是受喇叭惊吓所致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告过马路时,被告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原告,才导致事故发生。此外,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其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也反映了原告的行为不属于“碰瓷”。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受惊吓”的说法,被告林家父子指出,原告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声音和鸣笛声不至于让原告惊慌失措,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得出其实际损失为234万多元。根据责任比例,要求小林向老李赔偿122万多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不该为犯罪行为买单
对此,被告林家父子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如原告通过保险理赔仍能得到救济,无异于是由保险公司为犯罪行为“买单”。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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