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到底是"车撞人"还是"人碰瓷"?被告出示行车视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7-11 06:59:36   稿源: 宁波晚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原告说,是受喇叭惊吓所致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告过马路时,被告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原告,才导致事故发生。此外,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其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也反映了原告的行为不属于“碰瓷”。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受惊吓”的说法,被告林家父子指出,原告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声音和鸣笛声不至于让原告惊慌失措,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得出其实际损失为234万多元。根据责任比例,要求小林向老李赔偿122万多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不该为犯罪行为买单

  对此,被告林家父子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如原告通过保险理赔仍能得到救济,无异于是由保险公司为犯罪行为“买单”。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