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冯 筏)小失误酿成大损失。因未及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成了“无证驾驶”,出事故后购买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总计百万元的损失全得自己埋单,驾驶员老郑懊悔不已。
近日,奉化法院判决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给“高龄”驾驶员提了个醒:千万别忘了及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老郑今年65岁,是名“高龄”驾驶员。2012年3月,他驾驶小型客车,在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颅脑损伤,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老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老郑需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去年,老郑向受害人家属赔了款,此后,他多次到所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商业险,但遭到拒绝。
今年,老郑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付保险金5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事发时,老张已超过62周岁。驾驶证的附页显示,老郑应于2010年起,每年6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他实际在2012年4月才提交了2011年的身体证明,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过去一个月。被告方还出具了车管所开具的证明,显示老郑确实未如期提供身体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老郑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故按照合同拒赔。
而原告方老郑则表示,他的驾驶证当时有效期至2012年5月,且未收到过任何有关注销的通知。
经审理,奉化法院驳回了老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驾驶人在60周岁以上须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原告老郑直至事故发生时,并没有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其驾驶证根据规定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对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不负赔偿责任,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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