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通讯员 曹心怡 记者 曾子夏)企业员工午休时外出,回来时在工厂大门附近昏迷,医生诊断为脑溢血。近日,大碶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经过调查,认定不构成工伤。但因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三金”,罗女士本来能够享受的医保待遇应该由企业方承担。
罗女士是大碶一家模具压制件工厂的员工。今年4月19日中午,她趁着午休的时间,离开工厂到附近山上拔笋。回厂途中,她突然昏迷,倒在了距工厂大门不过几米的地方。直到下午1点半左右,昏倒的罗女士才被一名工友发现,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脑溢血,对罗女士进行了脑部手术。而且,术后罗女士仍需接受后续治疗。
罗女士向所在企业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但是双方就具体金额发生了纠纷。罗女士认为,自己是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属于工伤,应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但是企业却认为,罗女士是利用午休时间处理私事,不能算是工伤。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请大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帮忙。调解员老马说:“双方主要就是对该事件是否属于工伤各执一词。于是,我们邀请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来给他们解释,工伤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的认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系工作原因。罗女士在中午休息期间到山上拔笋,显然不符合任一上述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调解员在调查中发现,尽管罗女士不能认定为工伤,可是该企业并没有为罗女士缴纳“三金”,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因此,罗女士本可享受的医保待遇应该由企业承担。
经过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企业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罗女士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治疗期的三个月病休工资、交通费及应交“三金”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这次事件,给罗女士和企业主都上了一堂生动而深刻的法制课。“正所谓‘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正确理解和对待劳资关系。”调解员老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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