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长河镇云海村两户相邻的村民有纠纷,村里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其中一村民陆某携带汽油再次到村办公楼,寻找村干部解决此纠纷未果,欲在办公楼自焚。近日,陆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
陆某与余某互为邻居,因余某建造楼房,两家引发纠纷。今年3月21日上午,陆某阻止余某修建围墙未果,便往身上浇洒汽油,并冲到余某待建房的空地,以自焚威胁在场人员,后被处警民警劝止。
该纠纷经过村、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同年4月9日上午,陆某携带装有汽油的雪碧瓶,到云海村村委办公楼内,再次要求村委会领导处理上述建房纠纷未果。
从村领导办公室出来,返回办公楼一楼办事大厅后,再次往身上浇洒汽油,在拿出打火机意图点燃时,被在场人员将打火机及时夺下。该办公大厅系办公楼内唯一通道,当时大厅内停放有2辆电瓶车、1辆摩托车,办公楼内也有10余名工作人员。
“陆某及家人备受余某家的欺凌,两家发生纠纷后,陆某妻子被余某方人员扒光上衣,致使陆某产生欲同归于尽的极端想法。”陆某代理人说,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在公共场所采用自焚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慈溪日报记者 陈运运 实习生 戚丹 通讯员 叶胜男 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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