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焦川) 男子入户盗窃被户主发现,逃跑时,他将拦在门口的户主甩倒在地,致使户主受伤。而这一举动,也让他的行为性质由盗窃转化成抢劫。昨天上午,镇海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24岁的王某是个无业游民,曾因盗窃罪被镇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4月,他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今年4月30日,王某携带老虎钳,骑车来到镇海庄市街道永旺村,用老虎钳将被害人丁某家的挂锁撬开,进入房中实施盗窃。就在王某搜寻财物的过程中,丁某突然回家,发现家中有小偷后,他马上堵住房门,拦住准备外逃的王某。
王某抗拒抓捕,将守在房门旁的丁某甩倒在地并趁机逃脱,致使丁某受伤。经鉴定,丁某系暴力作用致肢体及手皮肤挫擦伤,伴关节活动略受限,损伤已达到轻微伤程度。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丁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法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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