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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乘人开车门把人撞了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26 10:03:50   稿源: 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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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朱某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一天朱某坐着单位的汽车到某公司商讨广告设计的相关事宜,驾驶员是公司的另一名员工吴某。来到目的地后,朱某开车门下车,哪知就在朱某开门的同时,一辆同向行驶的电瓶车与车门相撞,电瓶车和驾驶员李某摔倒在地。这一摔摔得可不轻,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后李某将保险公司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广告公司赔偿1.2万元。

  判决不久后,广告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2万元。

  保险公司称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朱某不当开车门所致,而作为乘客的朱某既不是车辆投保人也不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朱某并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官说法】

  本案中,广告公司既是投保人,也是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范围。而朱某作为广告公司的员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广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广告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同乘人承担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予以赔偿。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由于同乘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与行人通行,导致对他人的损害的交通事故的比例也日益增多,由于同乘人的身份不同,其赔偿责任分配需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

  在保险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如果同乘人与驾驶人为夫妻关系,同乘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如本案中同乘人是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对同乘人承担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予以赔偿。

  但如果同乘人是一般乘客,与被保险人不存在特定身份或雇佣关系的话,则保险公司对同乘人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外不予赔偿。

  通讯员陈文铮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