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刘佳楠 通讯员吴冰)律师还原案发现场,查明案情,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谌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去年9月24日,贵州人谌某与其同伙李某、龙某因涉嫌盗窃被区公安分局民警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李某等人在抓捕民警表明身份的情况下,采取倒车逃离、持螺丝刀扎等暴力手段抗拒抓捕,致使警方人员受伤,警车受损。10月25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谌某等三人。
去年12月6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谌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随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法院为谌某通知辩护公函,中心立即指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吴秋婧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谌某,在仔细了解案情后,发现谌某等三人驾车逃避抓捕时,龙某驾车,李某坐副驾座指挥倒车逃跑,李某持螺丝刀戳伤警方人员,而谌某坐后座,抓捕行动突然,谌某还没反应过来,也未实施暴力抗捕行为,律师经查阅案卷也未发现谌某有任何妨害公务的证据材料,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对于谌某等人来说是突发情况,谌某等三人并不存在事先预谋的情况,不能因为谌某坐在车内,就认定其构成妨害公务罪。援助律师提出公诉机关对谌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今年1月,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谌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只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犯李某、龙某因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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