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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9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26 15:33:53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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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签约仪式

  中国宁波网8月26日讯(见习记者 俞蓓苗 实习生 潘炜洁 通讯员 任社)今天上午,宁波市人社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行详细解读。据悉,从9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

  医疗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切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市自2000年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城乡居民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至2013年末,宁波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为346.3万人,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104.2万人,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员为266.2万人。宁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达到了72%以上。

  就医时仅需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

  上述待遇也有支付限额,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

  据悉,我市尝试通过委托承办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5月,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选定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养老4家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大病保险承办资格。经过选择性谈判,市区统筹范围内,确定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办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在现场进行了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签订仪式。

  在如何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问题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医保管理部门,还将通过日常抽查、复查、年度合同履约情况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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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