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水玲玲通讯员于珊婉)为朋友作担保,郑某糊里糊涂签了一纸“最高额保证合同”。直到被告上了法院,他还没想明白,都已经还钱了,这是怎么回事?日前,宁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2年,郑某的朋友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宁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了50万元,并让郑某签了保证合同。几个月后,郑某陪着陈某一起,向贷款公司归还了50万元。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郑某近日却接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2014年7月,该贷款公司将陈某和郑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陈某归还30余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某感觉一头雾水,他亲自陪陈某把钱还清的,怎么还会被起诉?郑某这才知道,陈某在归还了50万元后又向该贷款公司借了30万元。而第二次借的30万元,陈某归还了几千元后就无力偿还,所以贷款公司才起诉至法院。
事情是清楚了,郑某却不干了,自己明明只签了一份担保合同,怎么要替两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是不是小额贷款公司设下了圈套?承办法官解释,郑某签的不是一般的保证合同,而是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郑某要对陈某1年内发生的所有不超过5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郑某傻了眼,后悔莫及。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偿还的,将处理陈某的房产。若处理房产仍不能还清借款的,不足部分由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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