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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被执行 女方拿出国外离婚判决书被定无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01 10:21:07   稿源: 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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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文铮)

  【案情回顾】

  孙先生经营一家电器公司,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孙先生的生意越来越难做。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孙先生向邹某借款50万元,约定在一周后予以归还。邹某几经催讨,都不见孙先生还款。

  2013年3月,邹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归还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孙先生还款。2014年6月,邹某向余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立即对孙先生个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且查封了孙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扣。法官在向民政部门核实双方的婚姻存续关系后,又对被执行人孙先生妻子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实施了“点对点”查控,发现王女士账户有8.8万元的存款。法官当机立断,划扣王女士的银行存款。

  7月25日,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向余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称王女士和孙先生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卑诗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和孙先生对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律师指出余姚法院划扣的银行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法院查处的房产正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对该笔存款和房产进行处置。

  【法官说法】

  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如何呢?中国籍当事人因其国籍为中国,其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约束,亦即受中国婚姻法规制。

  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王女士与孙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虽然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当事人还必须携带相关判决书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的仅仅包含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王女士和孙先生离婚的事实。

  在财产关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因此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存款非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王女士只需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认定该笔存款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

  本案中涉及的另一项财产——一套房产,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归于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是没有效力的,所以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