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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意外伤害死亡 两个字之差保险赔偿少一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05 07:13:59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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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上一字之差,结果可能迥然,比如海曙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秦先生2012年2月曾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30份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3.2万余元。

  交了2期保费后,去年11月4日,秦先生在上班路上意外死亡,具体死因不明。

  次日,秦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向保险公司理赔。1个多月后,秦先生的家人拿到了理赔款6万余元及红利。但秦先生家人认为,理赔款应该不止这么些。

  死因不同,赔偿有别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则双方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已缴保险费期数。按此计算,赔款应该为12万余元。

  可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中还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秦先生的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只能套用非意外伤害死亡的其他原因,即“如保险人猝死,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身故,或在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在保险金给付上均视同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缴保险费期数。照此计算,赔款则为6万余元。

  秦先生家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

  放弃尸检,死因成谜

  其实,要明确死因,做个尸检或许就可以。可秦先生的家人当时放弃了尸检,以致死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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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