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陶琪姜 白艳辉)男子秦明在去工厂的路上意外死亡,由于他生前曾投过保险,家人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赔付了6万余元的身故保险金,而秦明家人则认为他们应该拿到的是目前的两倍,并为此起诉到法院。
秦明(化名)50来岁,于2013年11月4日在去工厂的路上意外死亡。2012年2月他曾在某人寿公司购买了30份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2370元。至去世前,秦明缴纳了两期保费。
次日,秦明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一个多月后,秦明家人拿到了理赔款6万余元及红利。
据悉,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保险人是否遭受意外伤害还是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理赔款则相差一倍。保险公司通过向目击者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秦明并非遭受意外伤害死亡。
近日,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明家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均告知被保险人家属如需明确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检时,他们主动放弃尸检,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秦明的家人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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