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横穿马路时与一辆奔驰车相撞,导致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事后,他将司机小林、车主老林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2万多元。
在庭审现场,李某这边坚称,是小林鸣笛吓到自己,才导致他被撞受伤,而被告小林这边则认为是李某故意“碰瓷”。两方争执不下时,小林提供了当时车上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最终这份视频成为案件关键的证据。前天,鄞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视频显示伤者是故意撞上来的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李某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其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司机小林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才导致事故发生。
被告小林这方则认为,从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李某已经走到对向车道,却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的车辆,普通人都可以看出,这起事故是李某故意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晰地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原告的行走路线来看,原告已经过了马路中心线进入对向车道,他减缓脚步、观察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折返,快步走向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从原告与车辆发生碰撞前的动作来看,原告已将身体调整,使自己的右肩朝向车辆头部,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原告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
上述一系列的连贯动作均系在原告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原告的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一后果,原告主观上存在故意。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害,损害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故意与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被告小林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老林作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本身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破坏,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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