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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碰瓷”还是意外?法院认定是人为故意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11 08:50:53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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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索赔请求被驳回

奔驰车上行车记录仪拍下的事发时画面。

■《男子与奔驰车相撞致一级伤残 “碰瓷”还是意外?》后续

奔驰车司机林先生去年经过古林镇中心路时,被一名男子狠狠吓了一遭:对方在明明已经穿过了马路中心虚线后,居然又折返回来,一头撞向他的奔驰车。男子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构成了一级伤残。随后男子将林先生和他父亲(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多万元。

这事,林先生想起来就后怕:“幸亏装了行车记录仪,不然真的说不清了。”

前天,此案经鄞州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法院以车祸是男子故意造成,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回顾

车祸发生的“时间线”

2013年10月3日,28岁的林先生开着老爸的奔驰车,和妻子一同外出。回家时,天色已晚,华灯初上。

在古林中心路的一家中国银行附近,经过了一条人行横道后,一名穿休闲西装的男子在车前穿过马路,“我注意到他当时其实已经进入了对向车道,又突然返回来,冲向我的车,‘砰’的一声,迎头撞上。我下意识地踩了刹车,但对方已经倒地。”

在短暂的茫然和慌乱后,林先生镇定下来。他直觉男子是故意撞上来的。而且他的车上装了行车记录仪,拍下了整个经过。

他报了110和120,然后把受伤男子送到了医院。

林先生报案后,交警看了他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觉得事故很像“碰瓷”,于是向古林派出所移送了案件。

古林派出所调查发现,男子姓李,57岁,是古林镇本地人,多年前离婚,在附近开了一家服装店。此前,他的人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在调查了李某的社会关系后,结合李某在现场并没有索要现金的行为,古林派出所最终认定李某没有碰瓷的故意,把案子又退回给了鄞州交警。

事后,鄞州栎社交警中队根据简易程序,做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为主责,林某为次责。

李某在这次事故中,颅脑损伤严重,出院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今年5月,李某的女儿以李某的名义将林某父子以及奔驰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其损失120余万元,林某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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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