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完成后,4S店有无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在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情况?配件的质量保证期、维修质量保证期是否合规?
对此,鄞州区消保委于今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内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开展消费调查评议活动,调查走访了30家汽车4S店。
调查包括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收费、合同、维修服务规范、维修服务质量等涉及汽车维修的各个环节。调查对象包括进行维修的汽车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汽车消费者。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50份。
近半消费者不了解配件质量保证期
对于维修配件质量,消保委经调查发现,虽然4S店提供的配件是厂方配送的,但是究竟质量如何,产地、合格证、生产日期大多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中,调查数据显示,46%的消费者表示不了解配件的质量保证期和维修质量保证期。
对于在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情况,只有38%的消费者认为不存在,有15%的消费者认为存在,47%的消费者不了解或者不关心。
“目前,从我们的实地调查来看,大部分4S店已经建立配件、材料索证索票电脑台账,并与厂方对接,小型维修企业还不具备条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着手建立汽车配件、材料追溯系统,进一步加强管理。”鄞州区消保委秘书长施兆万表示。
对于维修收费项目与标准是否进行公示,88%的消费者持肯定意见。对此,鄞州区消保委调查表示,价格偏高是消费者普遍的反映。究其原因是4S店没有定价权,厂方规定配件只能由厂方统一配送,价格由厂方决定,4S店完全没有自主权,是导致配件价格高的主要原因。
根据《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规定,经托修人请求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托修书面合同,超过2000元的托修必须订立维修合同。在调查中,鄞州区消保委发现只有个别4S店使用《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大多以维修工单代替合同,而《维修进厂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没有统一格式。在个别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有发现,如“车内贵重物品遗失,本4S店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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