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如腾
近日,市民郭先生和妻子来到本报民生新闻部,向记者反映自己在辞职时遇到的问题。
“今年2月,我和妻子到朗霞街道的某电器厂工作。入职前,我们签了一份‘入厂须知’,上面写了工资情况和其他一些内容。重要的是,里面有一条说,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要扣300块钱。”郭先生说,“这张纸既没有盖单位的公章,也不是一式三份,我觉得没有法律效力,就没怎么在心。最近,我和妻子干得都不顺心,想走,但是老板说,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每人需要扣500块钱。”郭先生表示,两个月前单位贴出了告示,将本来“入厂须知”内提的300元涨到了500元。
“扣的这些钱是什么钱,单位有没有权利扣,单位能不能擅自涨价?”这些疑问一直困绕着郭先生。
为此,记者联系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指出,用人单位在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表明离职意向。
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也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离职,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像郭先生那样经过明确告知的规定,否则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那么,这样的“入厂须知”符合规定吗?“这需要符合三个原则。首先‘入厂须知’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入厂须知’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如有工会的,需要与工会进行协商,没工会的,则需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协商。
最后,公司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确保员工知晓后才能有效。
郭先生签的‘入厂须知’是否有效,可对照上述原则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
该工作人员还说,至于300元钱能不能扣?公司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擅自将300元涨至500元的行为是否可行?“这需要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即‘入厂须知’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郭先生如一时难以理解,可持相关证据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另外,郭先生提出疑问,公司并未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回复,劳动关系成立一个月以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不愿支付,劳动者可以将情况反映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过,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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