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董小芳 江北记者站吴红波 通讯员郑培金)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正式纳入法治轨道,但由于现有的强制医疗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执行面临诸多困难。日前,江北检察院联合区公安机关、法院,在全省率先制订出台了《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对强制医疗程序诸多细节进行了详细规范,填补法律空白的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执行工作提供了指引。
“去年10月我们提交了区内首份强制医疗申请书,但由于现有的强制医疗程序在涉及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送交执行机构不明、经费保障不足等关键问题上缺乏具体细则,使得案件将近一年还未能结案。”江北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于是,在广泛调研、细致论证的基础上,江北检察院联合区公安机关、法院制订了《实施规则》,以八章五十一条规定,对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与法律援助、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理、执行、解除以及资金保障等6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实施规则》明确规定了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故不到场的,在诉讼代理人到场且充分保障被申请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庭审理;明确了公安机关所管理的安康医院为强制医疗的首选执行机构。根据被执行人的病情,在征得被执行人家属同意后,可将被执行人送交有具备治疗能力的其他医院。针对强制医疗执行的关键问题———经费保障,《实施规则》明确规定江北区政府成立保障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专项资金,被强制医疗人在强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医保外,由该项资金拨付。同时还保障了被申请强制医疗人员的申诉控告权、意见表达权以及被强制医疗期间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等。这些细则,为公、检、法有效贯彻落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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