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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受伤 请求误工损失遇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22 07:39:01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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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四月的一天,北仑的老张骑电动三轮车外出时,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老张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其中包括误工费损失。

庭审时,被告陈某提出,老张已65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更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此,老张主张误工费损失不应获得支持。老张则认为,他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劳动能力且至今仍在帮人干活,由于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劳动,造成误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相比,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认定误工费时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退休年龄是衡量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重要标准,对未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即使其无工作或未提供相关误工收人减少的证据,法院一般仍会根据具体情形,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如果当事人超过了退休年龄,法律则应推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除非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工作收入并因受伤而导致收入的减少,如果无法证实上述事实,法院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虽年满60周岁,但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及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本案中的当事人老张已65周岁,其仅提供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其工作、收入,以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从事该行业导致的收入减少。但由于老张已达到退休年龄,对其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应严格把握,因此,仅凭证人证言就主张其误工费的损失,证明效力明显偏低,法院不予支持。

(徐冰泽 水萍)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