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强化“三个必须”,加强安全监管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要求, 新法加强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具体明确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强化教育培训规定,保障实习学生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同时,新法把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求做到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统计显示,目前,我市已有近8000家企业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法规定高危企业应当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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