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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得房屋拆迁赔偿款 竟把母亲弟弟告上法庭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03 10:37:40   稿源: 奉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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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紫宁 通讯员 冯筏)为从房屋拆迁赔偿款中分得一杯羹,作为大哥的周某先是起诉自己的弟弟们,后又起诉自己的母亲。紧接着,周某的母亲又反过来起诉周某。

2年左右的时间里,一家人因为拆迁赔偿弄得鸡犬不宁。

1986年,周某的父亲与周某四兄弟作了一个约定。考虑到大儿子周某已居住公房,就不再享受家里的房屋安排,作为对等条件,周某也不用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和百年之后的费用;而周某的3个弟弟和父母共同享有位于岳林街道的4间房屋。1993年周某的父亲去世后,3个弟弟如约扶养起年事已高且中风的母亲。

2013年,周某得知母亲和弟弟居住的房屋将被拆迁,于是要求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并且把母亲接到了自己家中。同时,周某一纸诉状把3个弟弟和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周某又拟了一份协议书,提出将母亲名下其中一间约29平方米的房屋让给自己,当时88岁的周母迫于无奈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谁知周母签完字,周某马上就变脸了,把老人送还到了弟弟住处,对老人的生活更是不管不顾,这让周母感到悲痛不已。2013年10月28日,周某再次起诉母亲,要求法院确认协议中那间29平方米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周某和母亲已达成房屋分割协议,但是事后母亲不同意将房屋分割给周某,且双方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周母。周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

今年8月11日,母亲又把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之前与儿子周某签订的那份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书属于赠与协议,原告作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协议书中的房屋仍然登记在原告名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可以撤销该赠与协议。之后,周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