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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1死4伤交通肇事案肇事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21 15:39:50   稿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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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宁波在线12月21日讯(记者 孙传福)2014年10月30日,宁波大学附属医院耳鼻喉主任医生潘炽敏开轿车在宁波江北区育才路一带连续撞飞5人,致1死4伤。事发后,潘炽敏于当天被宁波江北警方控制且被刑事拘留。50天过去了,有关这个案子最新的进展消息是,肇事者潘炽敏被释放了!理由是潘炽敏有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子进展

肇事者免于刑事责任

12月19日,10.30交通肇事案受害人向记者反映,肇事者潘炽敏已经被释放了!

当天,记者向主办此案的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进行求证,得到的答复是,“此案已经于12月18日移交,其它不方便透露”。

今天中午,10.30交通肇事案受害人之一的胡师傅,收到了一份来自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寄来的快递,内容是关于撤销潘炽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决定书。

撤案决定书表述称,“我局办理的宁波市江北区潘炽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撤案时间显示为2014年12月18日。

这意味着潘炽敏不用再接受刑罚。

我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6钟,而潘炽敏案撤销的依据是这6种之一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那么“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又包含哪些内容?

对此,我国刑诉法的补充解释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此规定,潘炽敏不负刑事责任,是否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事实上,就在3天前,即2014年12月17日,胡师傅及其他受害人家属均从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公安拿到了一份关于对潘炽敏的医学鉴定意见通知书。

鉴定结论显示,潘炽敏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而鉴定意见通知书的时间显示是2014年12月18日。

撤案理由

肇事者有精神障碍

鉴定结论称,“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潘炽敏进行了“有无精神障碍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鉴定。

结果是,潘炽敏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该鉴定结论指出,此次鉴定还邀请到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的郑瞻培教授参加鉴定。

现有的资料显示,郑瞻培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室的主任医师,擅长精神科疑难病症的诊治工作。

不过,这个鉴定意见却遭到了所有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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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