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 张璟璟) 昨天来自鄞州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消息说,鄞州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作调整,新政策将从12月22日即下周一起正式施行。经此次调整,该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由现行的80万元,下调至60万元。
除了调低最高贷款额度外,鄞州区此次还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计算系数,由原来的0.4调整为0.35。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月缴存基数×系数×12×贷款年限,假设贷款人的贷款年限可达到最长的30年,则在系数调整前要贷60万元,缴存基数达到4167元即可———按普遍的12%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即个人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500元,而在系数调整后,每月缴同样多的公积金,今后只能贷到约52.5万元。
据了解,鄞州区此次下调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计算系数,与当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众多、公积金贷款额度吃紧有关。
不过,此次政策调整,在另外两项内容上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的门槛。
按照新政策,鄞州区职工今后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此前要求连续缴满12个月;同时,新政策明确,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在首套房认定标准方面,此次调整,将公积金贷款的标准与“限贷”松绑后商业银行的标准作了统一。新政策明确,鄞州区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其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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